227.226趁早死了这条心吧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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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灭绝师太”宣讲完,规定接下来,是一段奴隶学员们,背诵《大统奴隶法典》中,关于奴隶应尽地权利和义务的时间了。只是关于权利的背诵,是不需要通过考核的,而义务,则要求必须要通过考核的。
通过娅媛和霍伟东的专业眼光分析概括下来,《大统奴隶法典》中,奴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大致如下。
首先,是奴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。
奴隶有无条件服从奴隶主的义务。
奴隶享有生存权奴隶有权存活下去,直到疾病或自然亡故。
但是奴隶的生存权,建立在终生为主人效力的基础上,即使疾病,也要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,并因此获得饮食和御寒之衣物。
奴隶生病享有治疗权
奴隶如果生病,在主人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,有权得到基础的医治,以减轻减缓病痛之苦。
奴隶享有身体及四肢健全,不被无故致残的权利。
奴隶主无权无因的损伤奴隶的身体。
奴隶的身份,有被保密的权利,非奴隶监管中心,奴隶主及因职务需要的司法人员,无权读取奴隶的身份芯片。
奴隶结婚后被转手,有权要求与其直系亲属同时被转手,但原奴隶主破产情况下,原奴隶主有权利益最大化偿。
奴隶长期无因被虐待,有权请求奴隶监管机构仲裁,被重新拍卖,拍卖所得归前奴隶主所有。
根据情节严重程度,奴隶监管机构有权对原奴隶主进行适度经济制裁,制裁的额度,以不超过转拍此奴隶的所得为上限。
奴隶享有适度休息权,奴隶有为更好地服务于奴隶主所应得到的休息权。
奴隶主短期有特殊需求,奴隶应服从,但奴隶主不得长期驱使奴隶,从事挑战人力极限的艰辛工作。
奴隶享有有限的婚姻自由权,奴隶实行一夫一妻制。
奴隶结婚前,需经奴隶主首肯,并在奴隶监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奴隶主安排的与奴隶的婚配,奴隶可以拒绝,但不得超过三次。
奴隶主若要求奴隶与自由人通婚,奴隶需无条件服从。
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,任何情况下,不得通婚。
未经奴隶主许可,奴隶不得离婚。
奴隶劳动生产所得,全部归奴隶主所有。
善奴所得的赏赐及馈赠,可归奴隶所有,善奴为奴超过30年,且善奴所有的财产超过奴隶的购买价格时,经过奴隶主的认同,可获得赎身。
奴隶的直系亲属,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,享有财产的继承权。
奴隶主破产,奴隶的一切财产权均归奴隶主所有。
奴隶转卖,奴隶的财产在奴隶主允许的情况下,可带走。
奴隶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,可以生儿育女,奴隶的子女,是隶属于原主人的新奴隶,为善奴。
奴隶与自由人的子女,为自由人。
自由人与善奴通婚,需在购买善奴后。
善奴在善奴与自由人婚配后满30年,经配偶允许,可获得自由,但终生不得主动提出离婚。
善奴与自由人婚陪后,若生育子女,可在自由人首肯的前提下,重获自由。
未结婚的奴隶之间不得***或通奸。
奴隶未得奴隶主许可,不得非婚生子。
奴隶与奴隶结婚生养的孩子,为善奴,但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为恶奴。
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,由自由人抚养的为自由人,由奴隶抚养的,为原奴隶主的善奴。
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,由日裔奴隶抚养,为恶奴。
奴隶对不是自己抚养的孩子,不享有任何的探视权及其他权利。
奴隶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如下:
奴隶主有自由买卖奴隶的权利。
奴隶的一切财产及劳动所得归奴隶主所有。
奴隶主有惩罚奴隶的权利,但不可无因伤及奴隶生命,致使其身体残疾。
若因奴隶重大过失,惩罚性剥夺其生命权,应至奴隶监管部门备案。
奴隶主若私自虐待处置奴隶,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,处罚的金额以此奴隶的购买价格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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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灭绝师太”宣讲完,规定接下来,是一段奴隶学员们,背诵《大统奴隶法典》中,关于奴隶应尽地权利和义务的时间了。只是关于权利的背诵,是不需要通过考核的,而义务,则要求必须要通过考核的。
通过娅媛和霍伟东的专业眼光分析概括下来,《大统奴隶法典》中,奴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大致如下。
首先,是奴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。
奴隶有无条件服从奴隶主的义务。
奴隶享有生存权奴隶有权存活下去,直到疾病或自然亡故。
但是奴隶的生存权,建立在终生为主人效力的基础上,即使疾病,也要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,并因此获得饮食和御寒之衣物。
奴隶生病享有治疗权
奴隶如果生病,在主人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,有权得到基础的医治,以减轻减缓病痛之苦。
奴隶享有身体及四肢健全,不被无故致残的权利。
奴隶主无权无因的损伤奴隶的身体。
奴隶的身份,有被保密的权利,非奴隶监管中心,奴隶主及因职务需要的司法人员,无权读取奴隶的身份芯片。
奴隶结婚后被转手,有权要求与其直系亲属同时被转手,但原奴隶主破产情况下,原奴隶主有权利益最大化偿。
奴隶长期无因被虐待,有权请求奴隶监管机构仲裁,被重新拍卖,拍卖所得归前奴隶主所有。
根据情节严重程度,奴隶监管机构有权对原奴隶主进行适度经济制裁,制裁的额度,以不超过转拍此奴隶的所得为上限。
奴隶享有适度休息权,奴隶有为更好地服务于奴隶主所应得到的休息权。
奴隶主短期有特殊需求,奴隶应服从,但奴隶主不得长期驱使奴隶,从事挑战人力极限的艰辛工作。
奴隶享有有限的婚姻自由权,奴隶实行一夫一妻制。
奴隶结婚前,需经奴隶主首肯,并在奴隶监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奴隶主安排的与奴隶的婚配,奴隶可以拒绝,但不得超过三次。
奴隶主若要求奴隶与自由人通婚,奴隶需无条件服从。
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,任何情况下,不得通婚。
未经奴隶主许可,奴隶不得离婚。
奴隶劳动生产所得,全部归奴隶主所有。
善奴所得的赏赐及馈赠,可归奴隶所有,善奴为奴超过30年,且善奴所有的财产超过奴隶的购买价格时,经过奴隶主的认同,可获得赎身。
奴隶的直系亲属,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,享有财产的继承权。
奴隶主破产,奴隶的一切财产权均归奴隶主所有。
奴隶转卖,奴隶的财产在奴隶主允许的情况下,可带走。
奴隶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,可以生儿育女,奴隶的子女,是隶属于原主人的新奴隶,为善奴。
奴隶与自由人的子女,为自由人。
自由人与善奴通婚,需在购买善奴后。
善奴在善奴与自由人婚配后满30年,经配偶允许,可获得自由,但终生不得主动提出离婚。
善奴与自由人婚陪后,若生育子女,可在自由人首肯的前提下,重获自由。
未结婚的奴隶之间不得***或通奸。
奴隶未得奴隶主许可,不得非婚生子。
奴隶与奴隶结婚生养的孩子,为善奴,但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为恶奴。
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,由自由人抚养的为自由人,由奴隶抚养的,为原奴隶主的善奴。
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,由日裔奴隶抚养,为恶奴。
奴隶对不是自己抚养的孩子,不享有任何的探视权及其他权利。
奴隶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如下:
奴隶主有自由买卖奴隶的权利。
奴隶的一切财产及劳动所得归奴隶主所有。
奴隶主有惩罚奴隶的权利,但不可无因伤及奴隶生命,致使其身体残疾。
若因奴隶重大过失,惩罚性剥夺其生命权,应至奴隶监管部门备案。
奴隶主若私自虐待处置奴隶,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,处罚的金额以此奴隶的购买价格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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